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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与兰博基尼“亲密接触”被索赔近40万元维修费,法院判决→
来源:光明网
2024-05-31 19: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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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车辆的使用日益频繁,道路交通事故在生活中也屡见不鲜,轻则破财,重则伤及人身,甚至失去生命。近日,一辆兰博基尼豪车在地下停车库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在法律责任方面会有不同吗?

案情

与兰博基尼“亲密接触”

被索赔近40万元维修费

日前,在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专职驾驶人的马师傅驾驶该公司一辆兰博基尼到地下车库停车。不想在倒车时,该车不慎与张女士驾驶正在转弯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本次事故负同等责任。

不承想,兰博基尼这一修,报出高达78万余元的维修费用。这下,张女士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都不干了,认为维修费过高,而不愿支付。

于是,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张女士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安宁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783650元维修费的50%,即391825元。

判决

由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复费用的50%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师傅驾驶的兰博基尼系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对于双方争议的高额维修费用,经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该车修复所需费用为416569元。

法院判决,由张女士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项下赔偿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博基尼的车辆损失2000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项下赔偿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07284.5元。

释法

豪车或是普通车辆均不影响责任分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中,张女士及马师傅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合格的交通参与者,其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事发地下车库虽属小区内部管辖,但并非完全封闭,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因而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

张女士及马师傅驾驶机动车在地下车库停车时,应谨慎驾驶车辆,若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的,应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或商业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女士及马师傅承担同等责任。针对双方的车辆损失,双方都应承担50%的责任,不能因车辆为豪车或是普通车辆而影响责任的分担或损失的计算。

对于受损车辆兰博基尼的维修费用,因双方争议较大,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车辆修复费用为416569元。

因此,法院判决由张女士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辆修复费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不足的部分,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该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提醒

驾车出行要谨慎规范

记得及时购买车险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细节关乎生命,安全文明出行。无论是在道路上行驶还是在地下车库停车,机动车皆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一旦发生事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驾驶车辆切勿过于自信,要做到谨慎驾驶、规范驾驶,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及时购买车险,避免因交通事故而加重经济负担。

记者:查小高、朱鹏 通讯员:夏玥婷

来源: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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